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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發明專利審查進程的4種方法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4-01-23  瀏覽:719

導讀:

在我國目前的專利審查制度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審查過程相對較短,一般僅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時間就能夠獲得授權;而發明專利申請由于需要進行實質審查,一般需要2-3年甚至更長的時間才能獲得授權,審查周期相對較漫長。如何利用合法手段加快專利申請,尤其是加快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進程,已越來越多地受到關注。本文將總結分析在我國專利代理實務操作中通常可能用到的幾種加快專利申請審查進程的方式。


一、專利優先審查

基本概念《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是為了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推進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和知識產權強國建設、服務創新驅動發展、完善專利審查程序而制定的法規。《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涵蓋實質審查階段的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復審,以及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無效宣告案件。

可請求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或專利復審案件的情形涉及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智能制造等國家重點發展產業;涉及各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的產業;涉及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領域且技術或者產品更新速度快;專利申請人或者復審請求人已經做好實施準備或者已經開始實施,或者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又向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提出申請的該中國首次申請;其他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
可請求優先審查的無效宣告案件的情形針對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發生侵權糾紛,當事人已請求地方知識產權局處理、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仲裁調解組織仲裁調解;無效宣告案件涉及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
申請材料優先審查請求書、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信息材料、請求人認為有必要提交的自證材料(無需第三方機構出具)、由國務院相關部門或者省級知識產權局在優先審查請求書上簽署推薦意見。
注意事項其一,請求優先審查的發明專利申請應當是電子申請。如果專利申請是紙件申請,則應當將紙件申請轉成電子申請。
其二,對專利申請提出優先審查請求,應當經全體申請人同意。
其三,國務院相關部門或者省級知識產權局對于優先審查是否給予推薦的意見,可能受歷年已推薦優先審查案件的數量以及專利技術領域的影響。
其四,對于專利申請,優先審查請求受理后,申請人一般在自請求日起3到5個工作日會收到是否同意進行優先審查的審核意見。對于同意進行優先審查的專利申請,自同意之日起,發明專利申請在45日內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并在一年內結案,申請人答復發明專利申請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發文日起2個月。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2個月內結案,申請人答復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申請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期限為發文日起15日。
其五,優先審查請求獲得同意后,申請人對申請文件提出主動修改的,或者未在上文規定的期限內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將導致專利申請的優先審查程序停止,而按照普通程序進行處理。


二、專利預審

基本概念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關于開展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工作的通知》,在全國各地陸續設立了多處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可以開展專利預審服務。專利預審服務主要針對專利申請、復審無效請求、專利權評價報告進行專利預審服務。經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預審合格的專利申請,可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通道,縮短高質量專利申請的審查周期。預審合格后,發明專利申請在3個月左右結案,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2個月左右結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在1個月左右結案。

申請流程首先,符合相應產業和區域規定的企事業單位,向當地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申請專利預審備案。其次,當地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對申請文本進行檢查與初步檢索,并出具預審報告,申請人根據預審意見可對申請文本進行修改,并對預審意見進行答復。

最后,經當地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預審合格后,申請人需向專利局提交與預審合格的申請文本一致的專利申請并完成繳費,當地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經審核文件一致后進行“加快”標注,該專利申請案件進入國家知識產權局快速審查通道。

注意事項其一,專利預審請求的請求人主體應為企事業單位,且專利申請的預審請求需在提交申請前提出。

其二,專利預審流程需要申請人向當地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申請備案,案件分類號需滿足當地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的專利預審服務分類號(IPC分類號及洛迦諾分類號)范圍。

其三,對于發明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均可提交專利預審,但PCT國際申請或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PCT國際申請、同日提交的發明和實用新型申請、分案申請以及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不可提交專利預審。

其四,對于預審合格后提交的發明專利申請,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應自發文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答復意見;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第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應自發文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答復意見。對于預審合格后提交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應自發文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交答復意見。

其五,預審合格而進入快速審查通道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對申請文件提出主動修改的,或者未在上文規定的期限內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的,將導致專利申請按照普通程序進行處理。

據了解,目前我國各地區對于專利預審制度的具體操作流程和審批標準存在差異,建議申請人在提交專利預審請求時提前了解當地的專利預審流程和政策。



三、專利審查高速路

基本概念和分類專利審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PPH)是指在申請人向首次申請受理局(Office of First Filling,OFF)提交的專利申請中所包含的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被確定為可授權時,其可以向后續申請受理局(Office of Second Filling,OSF)對后續申請提出加快審查請求。

PPH可分成常規PPH和PCT-PPH兩種,而常規PPH又可分為《巴黎公約》途徑和PCT途徑兩種。《巴黎公約》途徑的常規PPH是指,在OFF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內,以《巴黎公約》途徑進入OSF,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對OSF申請提出加快審查請求。PCT途徑的常規PPH是指,OFF申請和OSF申請均是以PCT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方式提出的,在滿足一定條件時,對OSF申請提出加快審查請求。

PCT-PPH是指,PCT申請的申請人從特定的國際檢索單位或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收到的肯定的書面意見或國際初步審查報告中,指出其PCT申請中至少一項權利要求具有可專利性時,申請人可請求有關國家或地區階段加快審查。

提交時機專利申請必須已公開 ;申請人可以在對專利申請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同時,或在專利申請已經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但尚未收到任何審查意見通知書期間,提出PPH請求。

注意事項其一,提交PPH請求時,申請人通常需要將OSF申請的權利要求與OFF申請的被確定為可授權的權利要求修改為完全一致,因此申請人需要把握住OSF申請的主動修改時機。

其二,根據我國現行PPH案件的審理規程,申請人針對同一申請最多只能有兩次提交PPH請求的機會。因此,申請人在準備PPH申請的相關文件時,需格外慎重,確保文件的完整性和信息的準確性。

其三,PPH并非是一項各國在實質審查上相互承認審查結果的機制,PPH請求通過后,審查員仍會根據中國專利法的要求,對專利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專利法相關規定進行獨立審查,并可能做出與OSF申請不同的審查意見。



四、專利提前公開

基本概念專利申請中的提前公開是指,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有優先權的自優先權日起),申請人可要求提前公開其專利申請,并應提交相應的提前公開聲明,經專利局初步審查合格后可即時進入公開程序。提前公開聲明只適用于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提出提前公開聲明不能附有任何條件。

有利之處其一,早日公開發明專利申請,可以加快審查進程,縮短整個專利從申請到授權的時間。

其二,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開后,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也就是獲得所謂的“臨時保護”。

其三,早日公開發明專利申請,對該申請在授權后進入市場、占領市場可能有一定幫助。

其四,申請人能夠利用專利申請的提前公開,對競爭對手潛在的在后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施加負面影響。

不利之處其一,過早公開發明專利申請的內容,他人可能趁機制造或使用依據該申請公開的內容而得到的產品或方法,從而可能損害申請人的利益。

其二,對于提前公開而后又因各種原因撤回的專利申請而言,提前公開會對申請人產生不利影響。如果申請內容尚未公開,該技術還可作為一項技術秘密為申請人所擁有,并且申請人日后還可重新提出專利申請;如申請內容已經公開,則意味著該技術已進入公知技術領域,申請人無法再就相同內容獲得專利保護。

其三,申請人在利用專利申請的提前公開對競爭對手的在后專利申請的創造性產生負面影響的同時,也可能對自己的在后專利申請產生負面影響。這對于連續性科研過程中產生的系列專利申請的影響尤其明顯。



小結

實際應用中,申請人可以根據專利申請的不同階段(例如專利申請前、申請受理后以及審查中)、特點(技術領域是否滿足相關快速審查的要求或范圍)以及各種方式的優缺點,綜合考慮選擇適當的加快審查進程的方式。當進入相應的加快審查進程之后,申請人要特別注意規定的各種期限和要求,避免因為耽誤期限或做出的修改不符合要求而導致案件無法按照加快進程予以審查。





                                                                                                                                                                                                                                                                                                                         來源:專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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