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專利復審?專利復審中的9大問題探討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3-11-20 瀏覽:604首先來講下專利復審的基本含義及概況:
一、專利復審流程
二、專利復審程序詳解
專利復審程序啟動的時間: 專利申請人在接到駁回專利申請通知后3個月的時間內可以決定是否請求復審。
復審程序啟動的主體是專利申請人,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資格提起復審請求,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啟動復審程序。
合議組經審查后作出復審決定。復審決定有兩大類,一種是撤銷原駁回決定。專利申請將恢復到作出駁回決定前的狀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另一種是維持原駁回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原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進入后續司法救濟程序。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起訴的,復審決定生效。 專利申請人向法院起訴的,根據法院管轄權的相關規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根據法律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三、復審請求的形式審查
形式審查的內容
對專利局駁回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遞交復審請求書。
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復審請求書后,應當首先對其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如下:
(1) 復審請求是否屬于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請求;
(2) 復審請求人是否為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屬于共同申請人的,復審請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請人;
(3) 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是否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期限不符合規定的,在有恢復權利請求的情況下,該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以及第九十三條有關請求恢復權利的規定;
(4) 復審請求人是否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和第九十三條規定繳納復審費;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或者未繳足復審費的,在有恢復權利請求的情況下,該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以及第九十三條有關請求恢復權利的規定;
(5) 復審請求書是否符合標準表格規定的格式;
(6) 復審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請求復審的,是否提交了委托書和寫明了委托權限。
形式審查的處理
(1) 復審請求不屬于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請求,而是對專利局作出的其他決定或者通知不服的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2) 復審請求人不是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不予受理;在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屬于共同申請人的情況下,復審請求人不是全部申請人的,應當進行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3) 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不予受理。
在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后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若該恢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允許恢復,復審請求應予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不予恢復。
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但在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可對該兩請求合并處理,恢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的,復審請求應予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4) 復審請求人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了復審請求、但在此期限內未繳納或者未繳足復審請求費的,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在作出視為未提出決定后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如果該恢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允許恢復,復審請求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不予恢復。
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后才繳足復審請求費(復審費:發明1000元,外觀設計及實用新型均300元)、且在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可對該兩請求合并處理,若恢復權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復審請求應予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5)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標準表格規定的格式的,應當進行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6) 復審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請求復審的,沒有遞交委托書或者沒有寫明委托權限的,應當進行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委托。
復審請求經形式審查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需要補正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要求復審請求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
復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發出"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通知書"或者"復審請求不予受理通知書",通知復審請求人。
復審請求經形式審查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發出"復審請求受理通知書",通知復審請求人。
復審請求案件包括對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序中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而請求專利復審的案件。專利復審的案件逐年增加,復審程序中的一些特殊問題越來越引起重視,下面就實踐中幾個較為常見的問題予以簡要討論。
一、專利復審中的客體問題
二、專利復審程序中的延期問題
三、專利復審程序中的權利恢復問題
1.對于復審請求權的恢復
2.專利申請權的恢復
四、專利復審程序中的口頭審理問題
根據專利審查指南規定,合議組可以采取書面審理、口頭審理或者書面與口頭審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審查。在實務中,專利復審案件通常以書面審查為主,口頭審理的情形較少,但復審請求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可以考慮提出口頭審理。
1.口頭審理請求的提出
口頭審理請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至于以何種具體的書面形式提出,專利復審委員會并沒有專門的表格可供,申請人可以在答復復審通知書的意見陳述中提出口頭審理請求,也可以使用獨立文件材料提出。
2.口頭審理請求的審查
復審請求人可以提出口頭審理的情形僅包括:一是需要當面向合議組說明事實或者陳述理由,說明事實主要包括對技術內容的闡述,陳述理由主要包括針對專利技術對相關法條的意見;二是需要實物演示。實務中,符合上述兩種情形也可能不被允許口頭審理,是否允許口頭審理,由合議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3.口頭審理的通知和參加與否的法律效果
如果確定進行口頭審理,合議組會向復審請求人發送口頭審理通知。通常而言,合議組確定的口頭審理日期與發文日之間至少要相距45日(針對隨口頭審理通知書將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情況告知復審請求人的情形)或37日(針對沒有告知專利申請存在缺陷的情形)。對于口頭審理是否參加,復審請求人具有選擇權,如果選擇參加口頭審理,應當在收到口頭審理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回執確認,或者在口頭審理當日直接出席口頭審理,否則,將視為不參加口頭審理;如果選擇不參加口頭審理,復審請求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答辯意見,否則,復審請求將被視為撤回。
五、專利復審程序中的電話討論
專利審查指南對復審程序中是否允許進行電話討論以及電話討論的程序如何進行等均未作出規定,實務中電話討論的機會較少。但是,現有規定并不排斥這種語言溝通方式。與實質審查階段相同,復審程序中的電話討論,也主要適用于案件中存在“次要且不會引起誤解的缺陷所涉及的問題”的情形。通常而言,合議組在遇到上述性質的問題且認為可能需要撤銷駁回決定時,會采取電話討論方式。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復審程序中電話討論的內容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電話討論的內容不得作為對復審請求人不利的直接證據),不被允許記載到審查決定之中,如果經過討論,即便合議組審查員認同復審請求人的意見陳述或修改內容,也應當主動提交正式書面文件。
六、專利復審程序中的時間問題
目前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復審請求的審查期限(《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案件審查周期控制辦法》僅作為內部規定實施)。據筆者個人經驗,專利復審案件(以電學為主)自提出復審請求到接到受理通知書的平均時間在1.5個月左右,自收到受理通知書到接收復審通知書的平均時間在15個月以上。也就是說,全部復審環節(立案、受理、下發復通、復通答復、作出復審決定等)的總時間可能達到20個月以上。如果再加上實質審查的時間,一個專利申請所消耗的時間將更長。專利申請人的時間利益將可能出現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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