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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專利復審?專利復審中的9大問題探討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3-11-20  瀏覽:604

首先來講下專利復審的基本含義及概況:

“專利復審”是指專利申請被駁回時,給予申請人的一條救濟途徑。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權啟動專利復審程序,而且必須在接到駁回通知3個月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請求。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復審請求進行受理和審查,并作出決定。

一、專利復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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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初步審查后,認為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而予以駁回;另一種是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實質審查后,認為發明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而予以駁回。
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請求人在提出復審請求或者在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通知書作出答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文件;但是,修改應當僅限于消除駁回決定或者復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式兩份。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復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復審決定,并通知復審請求人。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復的,該復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后,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后,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撤回其復審請求。如果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撤回其復審請求的,復審程序終止。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專利復審程序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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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利復審程序的啟動

專利復審程序啟動的時間: 專利申請人在接到駁回專利申請通知后3個月的時間內可以決定是否請求復審。

復審程序啟動的主體是專利申請人,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資格提起復審請求,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啟動復審程序。

(2)專利復審審查
專利復審委員會經過形式審查受理復審請求從而啟動復審程序后,首先將復審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請文件)連同原申請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駁回申請決定的原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原審查部門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前置審查意見書"。除特殊情況外,原審查部門應當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前置審查。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中同意撤銷原駁回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直接作出撤銷原駁回決定的復審決定,通知復審請求人,并且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批。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中堅持原駁回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成立合議組進行審查。
(3)專利復審決定的作出

合議組經審查后作出復審決定。復審決定有兩大類,一種是撤銷原駁回決定。專利申請將恢復到作出駁回決定前的狀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另一種是維持原駁回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原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進入后續司法救濟程序。

(4)專利復審后續的司法救濟程序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起訴的,復審決定生效。 專利申請人向法院起訴的,根據法院管轄權的相關規定,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根據法律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三、復審請求的形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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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審查的內容

對專利局駁回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遞交復審請求書。

專利復審委員會收到復審請求書后,應當首先對其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的內容如下:

(1) 復審請求是否屬于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請求;

(2) 復審請求人是否為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屬于共同申請人的,復審請求人是否是全部申請人;

(3) 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是否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期限不符合規定的,在有恢復權利請求的情況下,該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以及第九十三條有關請求恢復權利的規定;

(4) 復審請求人是否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和第九十三條規定繳納復審費;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納或者未繳足復審費的,在有恢復權利請求的情況下,該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以及第九十三條有關請求恢復權利的規定;

(5) 復審請求書是否符合標準表格規定的格式;

(6) 復審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請求復審的,是否提交了委托書和寫明了委托權限。

形式審查的處理

(1) 復審請求不屬于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專利局作出的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請求,而是對專利局作出的其他決定或者通知不服的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2) 復審請求人不是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不予受理;在被駁回申請的申請人屬于共同申請人的情況下,復審請求人不是全部申請人的,應當進行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3) 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不予受理。

在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后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若該恢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允許恢復,復審請求應予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不予恢復。

提出復審請求的期限不符合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但在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可對該兩請求合并處理,恢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的,復審請求應予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復審請求不予受理。

(4) 復審請求人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了復審請求、但在此期限內未繳納或者未繳足復審請求費的,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在作出視為未提出決定后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如果該恢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允許恢復,復審請求應當予以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不予恢復。

在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后才繳足復審請求費(復審費:發明1000元,外觀設計及實用新型均300元)、且在作出處理決定之前提出恢復權利請求的,可對該兩請求合并處理,若恢復權利請求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和第九十三條有關恢復權利的規定,復審請求應予受理;不符合該有關規定的,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5)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標準表格規定的格式的,應當進行補正;期滿未補正的,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

(6) 復審請求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請求復審的,沒有遞交委托書或者沒有寫明委托權限的,應當進行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委托。

復審請求經形式審查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需要補正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要求復審請求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

復審請求被視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發出"復審請求視為未提出通知書"或者"復審請求不予受理通知書",通知復審請求人。

復審請求經形式審查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發出"復審請求受理通知書",通知復審請求人。


復審請求案件包括對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程序中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而請求專利復審的案件。專利復審的案件逐年增加,復審程序中的一些特殊問題越來越引起重視,下面就實踐中幾個較為常見的問題予以簡要討論。


一、專利復審中的客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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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復審請求的客體僅限于對專利申請作出的駁回決定,具體包括兩大類:一是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初步審查時,發現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經過陳述意見、修改或兩次補正后仍然沒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駁回決定;二是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時,發現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53條的規定,經過陳述意見、修改后仍然沒有消除缺陷,而作出的駁回決定。除這兩大類之外的其他決定均不屬于專利復審的客體,如果申請復審將不予受理或者即使受理了也將被駁回。這里對復審請求客體的規定,包含兩層意思:
一是專利申請被駁回后僅能選擇復審這一種救濟措施,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行政復議。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復議規程第5條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駁回專利申請的決定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二、專利復審程序中的延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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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復審請求經過合議審查后,專利復審委員會發出的通知書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復審通知書(較常見),二是復審請求口頭審理通知書(較少見),并指定答復期限(1個月)。在指定的答復期限屆滿之前(包括期限屆滿的當日)可以提出延長期限請求。延長的期限不足1個月的,以1個月計算,最多不超過2個月;對于同一個通知指定的期限一般只允許延長1次,最多延長2次。



三、專利復審程序中的權利恢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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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復審程序中涉及權利需要恢復的情形主要包括兩種:一是因正當理由延誤了提起復審的期限(自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導致復審請求權的喪失;二是因正當理由延誤了答復復審通知書的指定期限(自收到復審通知書之日起1個月內),導致專利申請權的喪失。這兩種情形在具體辦理權利恢復時存在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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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于復審請求權的恢復

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人請求復審的期限為自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的3個月,該期限是法定期限,期限屆滿時,專利申請人未提起復審請求,駁回決定將生效,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會發出權利喪失的處分決定。基于此,復審請求權的恢復期限應當以前述3個月的期限屆滿后的第1日為起算點,向后計算2個月。

2.專利申請權的恢復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專利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指定的期限內針對復審通知書進行答復,期滿不答復,復審請求將視為撤回,視為撤回將使專利申請人喪失專利申請權。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5.2節的規定,喪失專利申請權的處分決定(即視為撤回專利申請權通知書)應當自期限屆滿日起滿1個月后做出。也就是說,即使處分決定是期限屆滿日滿1個月后的當日發出,專利申請人收到視撤通知不會早于指定期限屆滿日之后的1.5個月。基于此,專利申請權的恢復期限應當自“指定期限屆滿后+1.5個月”屆滿后的第1日為起算點,向后計算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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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利復審程序中的口頭審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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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專利審查指南規定,合議組可以采取書面審理、口頭審理或者書面與口頭審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審查。在實務中,專利復審案件通常以書面審查為主,口頭審理的情形較少,但復審請求人根據自己的需要可以考慮提出口頭審理。

1.口頭審理請求的提出

口頭審理請求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至于以何種具體的書面形式提出,專利復審委員會并沒有專門的表格可供,申請人可以在答復復審通知書的意見陳述中提出口頭審理請求,也可以使用獨立文件材料提出。


2.口頭審理請求的審查

復審請求人可以提出口頭審理的情形僅包括:一是需要當面向合議組說明事實或者陳述理由,說明事實主要包括對技術內容的闡述,陳述理由主要包括針對專利技術對相關法條的意見;二是需要實物演示。實務中,符合上述兩種情形也可能不被允許口頭審理,是否允許口頭審理,由合議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3.口頭審理的通知和參加與否的法律效果

如果確定進行口頭審理,合議組會向復審請求人發送口頭審理通知。通常而言,合議組確定的口頭審理日期與發文日之間至少要相距45日(針對隨口頭審理通知書將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情況告知復審請求人的情形)或37日(針對沒有告知專利申請存在缺陷的情形)。對于口頭審理是否參加,復審請求人具有選擇權,如果選擇參加口頭審理,應當在收到口頭審理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回執確認,或者在口頭審理當日直接出席口頭審理,否則,將視為不參加口頭審理;如果選擇不參加口頭審理,復審請求人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答辯意見,否則,復審請求將被視為撤回。


五、專利復審程序中的電話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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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指南對復審程序中是否允許進行電話討論以及電話討論的程序如何進行等均未作出規定,實務中電話討論的機會較少。但是,現有規定并不排斥這種語言溝通方式。與實質審查階段相同,復審程序中的電話討論,也主要適用于案件中存在“次要且不會引起誤解的缺陷所涉及的問題”的情形。通常而言,合議組在遇到上述性質的問題且認為可能需要撤銷駁回決定時,會采取電話討論方式。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復審程序中電話討論的內容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電話討論的內容不得作為對復審請求人不利的直接證據),不被允許記載到審查決定之中,如果經過討論,即便合議組審查員認同復審請求人的意見陳述或修改內容,也應當主動提交正式書面文件。


六、專利復審程序中的時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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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復審請求的審查期限(《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案件審查周期控制辦法》僅作為內部規定實施)。據筆者個人經驗,專利復審案件(以電學為主)自提出復審請求到接到受理通知書的平均時間在1.5個月左右,自收到受理通知書到接收復審通知書的平均時間在15個月以上。也就是說,全部復審環節(立案、受理、下發復通、復通答復、作出復審決定等)的總時間可能達到20個月以上。如果再加上實質審查的時間,一個專利申請所消耗的時間將更長。專利申請人的時間利益將可能出現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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