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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非正常專利申請的起因和現狀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3-09-19  瀏覽:626

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是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新業績、服務績效,單獨或者勾聯提交各類專利申請、代理專利申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等行為。

從上述定義可以得知:主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行為:提交各類專利申請、代理專利申請、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目 的: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為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虛構創新業績、服務績效。

正常的專利制度是什么樣的? 

專利制度是知識產權制度的一個重要部分。我們知道,知識產權有三大板塊: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除此之外,還包括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地理標志權等等。知識產權通過保護不同的客體,從而間接保護了我們的智力勞動。知識產權制度是一個不斷平衡利益的制度。專利制度也一樣。

專利制度通過表彰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所做出的貢獻,給予他們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的特權,在這個期限內專利權人利用其壟斷地位獲得市場競爭優勢。從而保障了私人利益。作為換取壟斷的對價,專利權人必須公開其發明創造。發明創造公開后,其他人就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重復研究,就有更多的精力去開發新的發明創造。從而保障了他人利益。壟斷期限一過,發明創造進入公共領域,人人都可以自由享受該發明創造所帶來的福利。從而保障了公共利益。總的來說,專利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通過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

為什么會出現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 

我國現行專利法自1985年施行,可以說在此之前,我國實質上處于無專利制度的狀態。我國要建立專利制度,一方面想利用專利制度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另一方面為了滿足對外開放的需求。

西方的專利制度早已發展幾百年,即便是解決知識產權保護地域問題的《巴黎公約》也走過了百年歷史。而我國專利制度也才只有不到40年。為了快速提高我們的創新能力,必須來一劑猛藥。為此大量補貼政策和資質政策與專利申請量掛鉤,在這種激勵下,我國的專利申請量迅速躍居全球第一。專利價值對創新主體而言,變成了獲取相關知識產權榮譽和資助上,為了就學、就業、評職稱、宣傳、評高企、補貼等低價值來用,很少會享受到專利技術壟斷帶來的高價值,也就是說并不是以保護為目的。大量的非正常專利申請造成我國專利“量”的虛胖,以至于“質”與“量”的不平衡,“大而不強、多而不優”成為突出問題。

從1985年我國專利申請量只有1.4萬件,到2022年我國專利申請量高達536.5萬件。截止2023年9月,全球專利文獻數量高達1.7億件(一件專利申請不同階段可能有多件專利文獻),其中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CNIPA)占據了近1/3,美國也只有我們不到一半的數據。專利是體現國家創新實力的一個重要標志,但我們的創新實力真的超過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了么?專利數量已經偏離創新實力,其中最主要的一部分原因在于存在大量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編造、拼湊、抄襲的專利申請已經影響到專利制度穩定運行。

為何要打擊非正常專利?  

(1)提交的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是為了避免專利性審查而故意形成的發明創造,明顯不符合技術改進或者設計的常識,或者沒有實際保護價值,已經變質、堆積,不必要地縮小了保護范圍,或者沒有檢索和檢查的意義。  

(2)不為實施專利技術、外觀設計或者其他合法合理的法律目的買賣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或者虛假變更發明人、設計人的。  

(3) 同時或連續提交多個明顯具有相同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申請,或基本上由不同發明創造特征或要素的簡單組合形成的專利申請。  

(4)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專利工作正常秩序的不正當專利申請及相關行為。  

(5) 提交的專利申請偽造、篡改發明創造內容、實驗數據或者技術效果,或者抄襲、簡單替換、拼湊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  

(6) 為了規避打擊異常專利申請的監管措施,以分散、順序或遠程的方式提交與特定申請人有實質關聯或受其控制的多個專利申請。  

(7) 提交的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與申請人的實際研發工作明顯不一致以及研發能力和資源條件不符合。

(8) 提交的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內容主要是利用計算機程序或其他技術隨機生成的。  

(9)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人或者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誘使、教唆、串通他人,或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于異常專利申請,代理或者幫助他人實施各種異常專利申請。  

(10)在具有授權前景的原始申請的基礎上主動提交多個分部申請,但本質上沒有法律或技術上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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