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內閣最近批準了《關于部分修訂〈防止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法案》(以下稱“《法案》”),對日本《防止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稱“《UCP法》”)和其他知識產權法律進行了修訂。這些修訂反映了日本政府為實現日本法律的現代化和適應跨國公司不斷發展的知識產權相關需求而做出的努力。
根據業務的多樣化和數字化,通過擴大可注冊的商標和可登記的版權的類型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并加強對數字空間中數據泄露和侵權的打擊;
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和不斷增長的數字化需求,通過允許使用在線服務程序和在線提交知識產權申請來發展知識產權程序;
通過對賄賂外國官員的行為實施更嚴厲的處罰,并明確國際商業秘密侵權案件的程序來支持國際業務的發展。
《UCP法》:《法案》對《UCP法》約束的范圍進行了擴展,將數字假冒產品涵蓋在內,允許實體尋求法院命令,以禁止此類假冒產品的在線分銷。因此,如果有人在數字空間中從事假冒產品銷售,權利所有人可以申請禁令。修訂后的《UCP法》還承認了向第三方提供大數據的新興服務,以及通過擴大數據所有者在發生數據泄露時尋求禁令和其他救濟措施的權利來保護此類數據的必要性。此前,《UCP法》為大數據提供了類似的保護,但僅限于數據未被保密的情況。此外,修訂后的《UCP法》還增加了對不公平競爭的處罰。傳統上,受損害的實體只能就利潤損失或合理的使用費提出主張,即:(1)根據受損害實體的制造和營銷能力,在沒有不公平行為的情況下,受損害實體利用對爭議產品的需求本應獲得的利潤;(2)侵權者通過不公平競爭活動產生的同等金額的利潤;或根據新的修訂,除了(1)中所述的利潤損失外,受損害實體還可以就侵權人在受損害實體的制造和營銷能力之外利用對產品的需求獲得的利潤尋求使用費。《商標法》:《法案》還擴大了可注冊的商標的類型,允許以自己的名字開展業務的個人將該名字用作商標,并允許在某些情況下未經他人同意注冊這些名字商標。此外,盡管《商標法》繼續禁止注冊與已經注冊的商標類似的商標,但如果沒有產品來源混淆的風險,并且在先商標所有人同意注冊,修訂后的《商標法》允許注冊類似的商標。《法案》同樣對《UCP法》進行了修訂,使注冊相應商標的行為不被視為反競爭行為。
為了應對新冠肺炎疫情,《法案》的相關內容修訂了知識產權程序,以使日本的知識產權服務系統現代化和數字化。例如,《法案》修訂了《專利法》和《商標法》,允許提交概念證明的副本,如果此類證明以數字格式存在,則簡化為實踐證明。此外,為了更好地適應那些在從事國際業務的人,修訂后的《商標法》允許對商標申請的國際注冊進行一次性付款。
在確認了對國際企業制定更強有力、更明確的法規的必要性后,《法案》修訂了《UCP法》,通過增加對違反賄賂規定的個人的法定處罰,更好地執行《經合組織反賄賂公約》。此外,修訂案還規定對日本公司的外國雇員在海外的賄賂行為的處罰。這兩項處罰規定還將處罰范圍擴大到公司。《法案》進一步修訂了《UCP法》,規定即使日本公司的商業秘密在海外遭到侵犯,也可以在適用日本反壟斷法的日本法院提起訴訟。
雖然內閣已在2023年3月批準了《法案》,但該法案下一步將被提交至國會進行審議和批準,并將在2023年6月通過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