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知識的世界里,“在先權利”是一個至關重要的概念。它不僅僅關乎商標的注冊與保護,更涉及到原創精神的尊重和市場秩序的維護。商標法的在先權力主要體現在《商標法》的第三十二條中,該條規定如下:“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知識: “在先使用”原則上應是中國境內的使用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4-02-22 瀏覽:673
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基本屬性之一。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項具體權利,地域性也是其內在屬性。因此,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在先使用”,原則上應是中國境內的使用。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第12.5、12.6條所述,當事人主張保護“在先使用”的商標,應當提交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在中國境內使用商標的證據,在其他國家、地區的使用證據或者準備投入中國境內使用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明其商標在先使用情況的補充。僅在其他國家、地區使用商標的,不屬于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在先使用”的情形。 二、“在先使用”應是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商標的使用應當是在流通領域中真實的使用,其使用應該能夠及于相關公眾,特別是消費者,并最終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準備中的商標使用行為,如原材料采購、企業資質等方面的證據不能認定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因為此時商品并未進入流通領域;僅作為商品名稱或者企業名稱的使用,也不能認定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因為此時商標未能起到識別商標來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