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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解讀《商標評審中止情形規范》!!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3-06-14  瀏覽:1084

近日印發的《商標評審案件審查審理工作制度》中,結合評審工作實際新增了《評審案件中止情形規范》,為便于商標評審人員及廣大評審案件當事人理解和適用,解讀如下:

01

 制定思路及考慮因素 

一是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從有利于合法權利人的角度出發,解決行政授權確權各程序之間以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之間缺乏協調,情勢變更、程序空轉、以案生案等長期困擾實踐的難題,減少合法權利人為了避免引證商標權利障礙清除后又有他人在先申請而不斷重復申請、重復窮盡法律程序等負擔,降低合法權利人獲取商標專用權非必要的制度性成本,確保商標法設置審限回歸到促進合法權利人商標權利及時獲得授權確權的立法初衷。 

二是與司法程序訴源治理工作相協調。駁回復審案件當事人不服駁回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某些引證商標權利狀態待定的案件采取訴前調解措施。而根據當前統計,異議、無效的審理周期一般比駁回復審長一至六個月、撤三審理周期一般和駁回復審周期相近,這樣的時間差也就意味著在訴前調解期內,駁回復審引證商標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可能性較大,因此非常有必要通過適度中止駁回復審審理,節約當事人、行政、司法各方資源。 

三是依法依規,規范制定的依據不僅包括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三款關于不予注冊復審和無效宣告程序的中止規定;現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關于不計入審限情形的規定;也參考了民事訴訟中止審理的情形和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商標法》修改明確駁回復審中止程序的建議內容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修改建議內容。 

四是確保可行性,規范施行后,中止審理的案件比例會有較大幅度提高,應對此變化,一方面是評審案件網申率已全面提升至80%以上,存放案卷的空間得以釋放;另一方面是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駁回復審案件是否中止以案件申請人提出中止申請為必要條件(引證商標涉嫌惡意注冊審查員主動中止的除外),恢復審理原則上也以申請人提交相應證據材料證明引證商標權利狀態確定為必要條件。這里的中止申請并不要求必須以單獨申請為準,等待引證商標相關案件審理結果往往就是申請人復審理由的主要內容之一,引證商標相關案件審理結果及中止案件能否恢復審理也是申請人最為關注的進展情況。 

五是標準統一,以往“可以”中止的表述在實際執行中難免不一致,現規范將可以統一的中止情形均修訂為“應當”中止的表述,從而減少執行中的自由裁量空間。 


01

規范的具體內容 

一是中止的原則即以必要為原則,只有案件審理中涉及在先權利的確定等情形對審理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才中止審理;其他評審理由或者其他權利狀態確定的在先商標足以確定案件結論的,不應當中止審理。 

二是中止的情形,規范規定了七種明確應當中止的情形和三種視具體案情可以中止的情形。應當中止的情形中,有五種普適于駁回復審、不予注冊復審和無效宣告案件,分別是: 

(一)系爭商標或者引證商標處于注冊人名義變更、轉讓程序中且變更、轉讓后系爭商標或者引證商標不再存在權利沖突的; 

(二)引證商標已過有效期處于續展程序或者續展寬展期的; 

(三)引證商標處于注銷或者撤回申請程序的; 

(四)引證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案件審理時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尚未滿一年的;需要說明的是,駁回理由不涉及《商標法》第五十條的,無須中止;依據《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引證商標因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銷的,按照指南執行; 

(五)引證商標涉及的案件已有結論等待結論生效或者執行生效判決等待重裁的。 

專門適用于不予注冊復審、無效宣告案件的情形有一種,與現行《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一致,即: 

(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 

專門適用于駁回復審的有一種,即: 

(七)所涉及的引證商標權利狀態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且申請人明確提出中止審理請求的; 

在此,為最大限度實現有利于合法權利人的初衷,不再區分引證商標相關案件提出申請的時間及申請主體,但駁回復審案件申請人應當明確說明中止涉及的引證商標注冊號、所處程序、與本案的關系等具體情況,并且應否中止還必須滿足前述的必要性原則。 

可以中止的情形包括三種,分別是: 

(八)駁回復審案件所涉及的引證商標已被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且引證商標注冊人在其他案件中已被認定構成《商標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四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惡意注冊情形的,可以中止審理;這種情形與上述情形(七)的區別在于不以申請人提出中止申請為要件,審查員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自主決定是否中止,從而有效降低惡意注冊商標對合法權利人造成的重復申請、窮盡法律程序等困擾。 

(九)需要等待案情相同或者相關案件在先裁定或者判決的,根據個案需要,可以中止審理;這種情形不一定涉及引證商標,因此也不要求以申請人提出中止申請為要件,但為了協調行政授權確權各程序以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統一審查審理標準、避免結論矛盾導致的程序循壞、切實減輕當事人負擔,審查員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自主決定是否中止。 

以及(十)其他可以中止審理的情形,對于未能窮盡的情形,以必要性和有利于合法權利人為原則,以上述情形為參照,審查員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自主決定是否中止。 

三是中止的程序,規范對申請中止的時限要求、途徑、中止情形消除后恢復審理的必要條件等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為確保合法權利人權益,同時兼顧效率與公平及商標注冊秩序的穩定性,審查員申請案件中止審理應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提出;駁回復審案件申請人也應至遲不晚于其提出駁回復審申請之日起的三個月補充材料期間,書面說明其對引證商標采取清除權利障礙的行動。 

上述情形(七)需要駁回復審案件申請人提出明確中止審理請求的,可以在駁回復審理由中一并提出,中止審理請求應說明涉及的引證商標注冊號、所處程序、與本案的關系等具體情況。原則上,誰申請中止審理,誰申請解除中止。引證商標權利狀態確定后,申請人應提交相應證據材料,審查員收到申請人補充證據并確認中止情形已經消除的,恢復審理。 

上述各種中止情形消除后,審查員按照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審理,并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審結案件。 

在今后的商標評審案件審理中,我們將嚴格落實《評審案件中止情形規范》的各項內容;并結合實踐進一步完善規范內容,充分發揮行政程序定分止爭的作用,切實優化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配置,降低合法權利人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程序負擔和訴訟負擔,“民呼我為”,順民意、辦實事,推動商標事業高質量發展。 


源:今日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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