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坑燒雞”告“石坑燒雞”侵權?當企業名稱權遇上商標權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1-12-07 瀏覽:12661999年,陳某權在白云區某村開設餐飲店“石坑燒雞場”,以“特色燒雞”為招牌,經營二十余年;威某公司申請注冊“石坑燒雞場”商標,并于2020年9月7日正式注冊第42681890號商標,使用范圍為自助餐廳、餐館、飯店等。以“石坑燒雞”字樣命名的餐飲店遇上擁有“石坑燒雞場”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近日,“逍遙鎮胡辣湯”、“潼關肉夾饃”事件引起了一輪商標風波,也引發了輿論的高度關注。那么,當企業名稱權遇上商標權,到底是否構成侵權?
日前,白云法院審結一起知識產權類案件,以“石坑燒雞”字樣命名的餐飲店遇上擁有“石坑燒雞場”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公司,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1999年,陳某權在白云區某村開設餐飲店“石坑燒雞場”,以“特色燒雞”為招牌,經營二十余年,受到了眾多消費者的喜愛,在當地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 2019年,陳某梅開設餐飲店“廣州白云區石坑美食店”,隨后于2020年6月16日將店鋪名稱變更為“廣州石坑燒雞世家美食店”。 威某公司申請注冊“石坑燒雞場”商標,并于2020年9月7日正式注冊第42681890號商標,使用范圍為自助餐廳、餐館、飯店等。 陳某權、威某公司認為,陳某梅使用的“石坑燒雞”字樣侵犯其第4268189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共同作為原告,將陳某梅訴至法院。
陳某梅辯稱: 1、我與陳某權是親兄妹關系,2008年開始我就承租了陳某權的場地進行經營,已經做了13年,“石坑燒雞場”的名氣是我的功勞。 2、石坑燒雞只是特色之一,還有很多粵式小炒,至于消費者主動選擇到我的店消費,那是我十多年來苦心經營的口碑,并非我故意誤導。
裁判結果 兩原告提起本案訴訟是基于第42681890號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商標的注冊人為威某公司,陳某權并未舉證證明其與涉案注冊商標存在關聯,故陳某權以陳某梅企業名稱侵犯涉案注冊商標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本案訴訟,缺乏事實依據,對于陳某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關于陳某梅的行為是否對威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本案中,陳某梅于2020年6月16日開始使用“廣州石坑燒雞世家美食店”及“石坑燒雞世家”的店鋪名稱,原告威某公司涉案第42681890號商標注冊的注冊時間為2020年9月7日。可見,陳某梅注冊并使用涉案企業名稱的時間早于威某實業公司涉案商標的注冊時間。企業名稱權和商標專用權各自有其權利范圍,均受法律保護。在先取得企業名稱權的權利人有權正當使用自己的企業名稱,不構成侵犯在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威某公司主張陳某梅使用涉案企業名稱的行為侵犯其涉案注冊商標、構成不正當競爭,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 對于威某公司要求陳某梅停止使用“石坑燒雞”或類似字樣作為字號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鑒于威某實業公司已經在包括餐廳、餐館、飯店在內的第43類上注冊商標,陳某梅在今后的經營活動中應該合理避讓該商標,完整、規范使用自身企業名稱“廣州石坑燒雞世家美食店”。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三原告全部訴訟請求。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企業名稱權和商標專用權各自有其權利范圍,均受法律保護。企業名稱權和商標專用權產生沖突時,也應根據在先權利原則確定所要保護的權利。 本案中,陳某梅注冊并使用涉案企業名稱的時間早于第42681890號商標的注冊時間,不構成侵犯威某實業公司在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而從“石坑燒雞”的形成及發展歷史來看,“石坑燒雞”標識自1999年起即由陳某權開設“石坑燒雞場”時使用,“石坑”是廣州市白云區某村的名稱,“燒雞”指的是一種食物名稱。2008年至2020年1月期間,陳某梅從陳某權處租賃前述“石坑燒雞場”進行經營。可見,陳某權及陳某梅對“石坑燒雞”品牌的知名度、美譽度均做出一定貢獻。 威某公司、陳某權雖然主張兩者之間存在關聯關系,但威某公司系獨立法人主體,陳某權最初開設“石坑燒雞場”的事實以及對“石坑燒雞”品牌知名度、美譽度的貢獻情況,與威某實業公司無關。因此,陳某梅使用涉案企業名稱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注冊商標權、企業名稱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權利各自有其權利范圍,均受法律保護。上述權利的取得與行使,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樣才能為自己的品牌贏得知名度和美譽度,才有可能打造馳名商標,做出百年老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