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設立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4-04-22 瀏覽:68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
《吉林省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勵辦法》的通知
吉政規〔2024〕1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吉林省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吉林省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完善吉林省科技獎勵制度體系,激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主體活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吉林省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由省政府設立,每三年評審一次。承辦部門為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協調評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條 吉林省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勵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成果轉移轉化為導向,注重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積極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
第四條 吉林省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設單位獎和個人獎。單位獎不分等級,每次授予獎勵名額不超過10個;個人獎分為特殊貢獻獎、貢獻獎2個等級,特殊貢獻獎每次授予不超過10名,貢獻獎每次授予不超過30名。
第五條 吉林省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單位獎授予在本省依法注冊或者登記的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
前款所稱突出貢獻,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在本省高新技術、傳統行業和戰略新興產業技術升級和緊缺資源替代技術等方面實現成果轉化和產業化;(二)在突破核心技術、關鍵技術中發揮重要作用,對本省產生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和國防建設效益。
第六條 吉林省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個人獎授予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前款所稱突出貢獻,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在本省轉移、轉化或者推廣國內外科技成果方面作用突出、貢獻較大;(二)經成果轉化對本省產生較大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環境效益和國防建設效益。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成效顯著的授予貢獻獎,成效特別顯著的授予特殊貢獻獎。
第七條 吉林省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被提名者由下列單位提名:
(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二)省委、省政府有關部門;(三)中央直屬駐吉各單位;(四)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組織機構。
第八條 提名單位應當對提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在科學技術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吉林省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
(一)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科技倫理或者科研誠信的;(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被禁止參與獎勵活動的。
第十條 吉林省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評審活動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審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與被提名獎勵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重大利害關系,可能影響評審公平、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吉林省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建立專家、學者、組織機構和評審專家、候選單位、候選人的科研誠信失信行為數據庫。
第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對報送的提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根據被提名獎項的專業分布情況,聘請省內外專家組成評審組,對通過形式審查的被提名單位和個人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考核組,對通過評審的候選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考核,并提出獲獎單位、獲獎者和獎勵等級的建議。
第十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評審組和考核組提出的獲獎單位、獲獎者和獎勵等級建議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省政府批準后,由省政府下發表彰決定。
第十六條 吉林省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獲獎單位由省政府頒發證書和獎牌;獲獎個人由省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吉林省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獎金數額由省政府確定和調整。吉林省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的評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獎勵經費和評審經費列入省級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將提名和評審過程、獎勵總數、獎勵結果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候選單位、候選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向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作出處理。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材料,并提供調查線索及必要的證明文件。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以個人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簽署真實姓名和聯系電話、地址。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不受理匿名異議和逾期提出的異議。
第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核查、作出處理決定,并在公示結束之日起15日內,將決定情況書面告知異議提出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可能影響吉林省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活動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有科研誠信失信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記入科研誠信失信行為數據庫。對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獲獎者剽竊、侵占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吉林省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省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牌、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