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局最新公布丨這8種行為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來源:admin 發布日期:2023-12-22 瀏覽:993《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已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局 長:申長雨
2023年12月21日
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維護專利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代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提出或者代理提出專利申請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遵循專利法立法宗旨,恪守誠實信用原則,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實施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包括: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實施各類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第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在專利申請的受理、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復審程序或者國際申請的國際階段程序中發現或者根據舉報線索得知,并初步認定存在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可以組成專門審查工作組或者授權審查員啟動專門審查程序,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并提交證明材料,或者主動撤回相關專利申請、法律手續辦理請求。
第六條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答復的,相關專利申請視為撤回,相關法律手續辦理請求視為未提出。
第七條 經申請人陳述意見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屬于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相關專利申請,或者不予批準相關法律手續辦理請求。
第八條 對實施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實施行政處罰。
第九條 可以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第十條 采取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處理措施前,必要時允許當事人陳述意見。
第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引導公眾和專利代理機構依法提出專利申請,加強對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的管理。
第十二條 向國外提出或者代理提出專利申請的,應當遵守中國和相關國家、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以弄虛作假的方式提出專利申請,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07年8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四十五號公布的《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2017年2月2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令第七十五號公布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和 2021年3月1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一一號公布的《關于規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同時廢止。